“一到年末,老板‘人间蒸发’,工人拿不到血汗钱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。怎么对这类事件进行预防和监督?重要的是立法,我们国家应该早日出台工资法”。王卓辉、陈守义、吴训威三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出,我国现行工资制度和法律规范,已难以适应现代的需要,就工资问题立法已势在必行。
目前我国对工资问题只在《劳动法》中作了一些原则的规定,为此三位委员还总结出工资立法的四大理由:贯彻落实按劳分配为主体,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一宪法原则的需要。是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,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。是建立社会主义企业分配新机制的需要。工资立法,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,在市场机制调节的基础上,合理确定企业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,彻底清除加班不加钱、增效不增资现象,共享企业和社会的发展成果。协调劳动关系,维护职工合法权益,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。
三位委员经过一起商议,建议工资法至少应该包括下面几项基本内容:明确立法的基本原则。科学界定工资定义。每年确定一次最低工资标准。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制度。明确企业和职工的有关权利和义务、明确企业可以停止支付和扣减劳动者工资的具体情形,预防企业随意克扣、拖欠工资。设置刑事法律责任严惩违法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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